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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陆平与潘学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平,潘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陆平,钢筋工。被执行人潘学标。申请执行人陆平与被执行人潘学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门四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潘学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陆平劳动报酬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潘学标另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960元。因被执行人潘学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学标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商品房、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门四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波审 判 员  董景松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