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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甲,赵某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友民初字第91-1号原告赵某某甲,男。被告赵某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甲诉被告赵某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凡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