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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诉米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米发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芦衡路1681号。法定代表人:金跃其,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发平。上诉人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米发平是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华星光电厂区内摔落受伤,应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原审裁定所提及武中法明传(2011)31号通知,并未对外公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同时本案被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也超过法院派出法庭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承接武汉华星光电开业庆典篷房搭建项目,临时雇用米发平等人为搭建篷房的劳务工人,2014年9月12日,米发平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华星光电厂区内施工过程中摔落受伤。2014年12月15日,米发平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德也篷房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和其他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米发平是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华星光电厂区内施工过程中摔落受伤,该事故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而该地域的民事案件属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米发平在纠纷发生后,向侵权行为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本案并未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滨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吴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