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某某,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曲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慎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