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鑫与攀枝花市双和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鑫,攀枝花市双和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杜鑫,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双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唐德荣,职务经理。被告攀枝花市建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鑫诉被告攀枝花市双和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鑫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杜鑫负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佩 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