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陕西云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昊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云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F座2层202室,住址代码559350028。法定代表人董磊,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昊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86号,机构代码677922170。法定代表人王勃,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云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昊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云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47230元、违约金4230.38元、诉讼费7809元、执行费3789元。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