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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2015)城执字第594号被执行人朱某祥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94号被执行人朱某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朱某祥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以朱某祥犯贩卖毒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朱某祥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某祥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对朱某祥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运助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红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