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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16号林瑞华与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华,淡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林瑞华,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淡建明,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林瑞华与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淡建明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淡建明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林瑞华7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负担案件受理费832元和案件执行费969元。以上合计72301元(不含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