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青岛金源浩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润丰铝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源浩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润丰铝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46号原告青岛金源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渤海湾花园5号楼A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王彩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彪,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润丰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月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洪群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源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丰铝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源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9元,减半收取1609.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邴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