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水尧诉王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尧,王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水尧,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彬,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水尧。因被执行人王国彬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国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并向银行、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国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1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清海审判员 邓初源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翘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