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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义忠诉被告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义忠,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曾义忠,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胡万富,系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法定代表人XX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义忠诉被告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欣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