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付磊与于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磊,于胜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96号原告:付磊,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于胜银,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磊与被告于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