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付磊与于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磊,于胜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96号原告:付磊,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于胜银,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磊与被告于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