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乔玉满、陈照琴、乔有有、乔香香与乔兴洋、苗芳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满,陈照琴,乔有有,乔香香,乔兴洋,苗芳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77号原告乔玉满。委托代理人乔兴义。原告陈照琴。原告乔有有。原告乔香香。被告乔兴洋。被告苗芳芳。委托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满、陈照琴、乔有有、乔香香与被告乔兴洋、苗芳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有有、乔香香法定代理人(母亲)徐燕燕下落不明,无法出庭,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玉满、陈照琴、乔有有、乔香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满、陈照琴、乔有有、乔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