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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双辽市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辽市百顺汽车美容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辽市百顺汽车美容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郑克伦,经理。被告双辽市百顺汽车美容店。地址:双辽市。负责人王慧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辽市百顺汽车美容店(经营者王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 李 平审判员 :顾旭玫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