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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迟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乃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