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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与丁某某、开原市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祥,冯立,肖景奎,张华杰,丁世琦,开原市房地产住宅建筑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12号原告:李彩祥,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老城街教军场村*组。原告:冯立,男,1975年3月22日生,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组。原告:肖景奎,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辽中县朱家房镇永丰村*组。原告:张华杰,男,1977年9月1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中固镇梅家寨村*组。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世琦,男,46岁,住开原市空军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史书敬,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房地产住宅建筑公司。地址:开原市开原镇保安街118号。本院审理原告李彩祥、冯立、肖景奎、张华杰与被告丁世琦、开原市房地产住宅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祥、冯立、肖景奎、张华杰撤回起诉。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开慧—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