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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龙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深圳市信宝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文龙鞋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宝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龙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龙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信宝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款项58622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633元、本案执行费77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被另案查封。另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本案债权须待该案处理后参与分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处分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