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聊东执字第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与赵长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赵长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聊东执字第645-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发生定代表人:钱代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长然(赵长魏),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完毕。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长然(赵长魏)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长然(赵长魏)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