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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藤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案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生效。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新情况、新理由,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信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