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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华伟尧与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伟尧,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华伟尧。被告:徐建国。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华伟尧诉被告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华伟尧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