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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碧生与胡中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83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