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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3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175。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范然峰,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范然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珠海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公司)接待了被害人芮某夫妇,并代表公司与被害人芮某签订了购车合同。同年4月13日,被害人芮某到该公司验车,被告人赵某甲谎称由自己代交购车款,可以享受优惠,让被害人芮某将购车款汇入其个人账户。被害人芮某遂分两次将人民币15万元汇入被告人赵某甲的个人账户。被告人赵某甲收到后,用于网络赌球投注输光。2、2014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詹某因销售汽车认识,被害人詹某经被告人赵某甲接待,采取实付人民币26.8万元和贷款人民币30万元的方式在宝泽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同年3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使用手机拨打被害人詹某的电话,谎称宝泽公司正开展购车退税活动,被害人詹某可以享受实付金额lO%的返款优惠,并让被害人詹某向其指定账户汇入与购车实付金额相等的人民币26.8万元和人民币9000元手续费。被害人詹某遂分三次将人民币27.7万元汇入被告人赵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赵某甲收到后,用于网络赌球投注输光。3、2014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李某因销售汽车认识,被害人李某经被告人赵某甲接待,在宝泽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同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使用手机拨打被害人李某的电话,谎称宝泽公司正开展购车退税活动,被害人李某可以享受首付金额10%的返款优惠,并让被害人李某向其指定账户汇入与首付金额相等的人民币153641元。被害人李某遂将人民币153641元汇入被告人赵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赵某甲收到后,用于网络赌球投注输光。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委托家属退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4000元、退还被害人詹某人民币277000元、帮被害人芮某付车款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李某、詹某、芮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嫌疑人彭信诚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次日,彭信诚被抓获归案(现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第二次开庭时表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意见,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詹某、芮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霍某、赵某乙的证言,购车合同和订金收据,建设银行账户明细,短信照片,银行凭证,发票,欠条,收据,谅解书,珠海市公安局南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甲的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对象固定集中,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赵某甲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5、被害人为了享受优惠未做调查分析,轻信被告人赵某甲的一面之词,未与珠海宝泽汽车销售公司联系确认就轻易将款项打到被告人赵某甲的私人账户,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李某将购车首付款汇入被告人赵某甲私人账户后,在约定期限既未收到被告人赵某甲返还的购车款项,也未收到其承诺的反税金额,遂于2014年4月24日到珠海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讨要说法。同时,另一被害人芮某也到公司反映类似情况。珠海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派员工刘某到金鼎派出所报案后,金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芮某的陈述、珠海市公安局金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可见,被告人赵某甲系抓获归案,并非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有立功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赵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彭信诚,有立功表现。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三、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与经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四、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三被害人因购买汽车与珠海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人赵某甲相识,继而轻信被告人赵某甲所称将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可以享受返款优惠的事实,是基于人际交往中对于相对方诚信品质的期待,虽然缺乏谨慎查证,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还全部款项,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