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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农民。被执行人杨某乙,男,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乙应赔偿杨某甲医疗费等369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杨某甲以私下和解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东审判员  汪学思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