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健坡、陈雪、王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李健坡,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123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雪,出生于河北省兴隆县,住兴隆县。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兴隆县看守所。辩护人司志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坡,出生于河北省兴隆县,住兴隆县。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兴隆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阿当,出生于河北省兴隆县,住兴隆县。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兴隆县看守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健坡、陈雪、王某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健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陈雪不服,以其不是主犯,诈骗数额有误,原判量刑重为由;原审被告人李健坡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陈雪、李健坡的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健坡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健坡、陈雪、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