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昌图县某中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昌图县某中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昌图县某中学。法定代理人:齐某某,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昌图县某中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时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