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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昌图县某中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昌图县某中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昌图县某中学。法定代理人:齐某某,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昌图县某中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时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