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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石俊智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智,安庆武,赵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石俊智,男。被执行人安庆武,男。被执行人赵迎,女。石俊智申请执行安庆武、赵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5000元,我院于2015年3月4日恢复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安庆武的工资收入24400元,被执行人赵迎履行了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