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钟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杨中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建兵,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海,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