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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春霖、佘启竹与被上诉人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霖,佘启竹,尹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霖。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启竹。委托代理人赵明春,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志强。委托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春霖、佘启竹因与被上诉人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春霖、佘启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春霖、佘启竹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春霖、佘启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本院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王春霖、佘启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