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白红梅与德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梅,德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白红梅,女,1966年5月8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德西,女,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白红梅与被告德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白红梅于2015年5月28日以其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红梅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红梅撤回对被告德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白红梅承担。审判长 苏 加 棠审判员 南 姆 措审判长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