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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行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与被申请人佟某某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凌河行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于某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锦州市凌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被申请人佟某某,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佟某某之夫)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同佟某某。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政���对被申请人佟某某拒绝执行凌房征补(2014)8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提出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了听证会。经听证审查,被申请人在申请执行人向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申请人佟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裁决,为此,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凌房征补(2014)8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凌房征补(2014)8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渤审 判 员  李红专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