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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淮阴区淮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淮阴区淮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86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增波,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猛。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3年11月占用淮阴区渔沟镇杨庙村四组3333.4平方米土地建淮粮汽车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857.7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857.7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66668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5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案被申请人所占土地原系杨庙村四组集体土地,后因325省道扩建、改道,经协调,四组相关群众自有共5亩被征用为325省道景观绿化用地。2013年9月13日,渔沟镇振国资产经营中心与被申请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由振国资产经营中心为被申请人协调提供土地,后上述土地被转让与被申请人建设淮粮汽车服务中心。本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渔沟镇振国资产经营中心、转让土地的农户与被申请人应属共同违法行为人,故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遗漏违法主体,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   文   斌审判员 孙亚峰审判员徐银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陆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