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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孩子抚养费27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