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丁文忠与陈作荣、陈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忠,陈作荣,陈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198号原告丁文忠,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王铁军,兰州市西固区陈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作荣,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陈作龙,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忠诉被告陈作荣、陈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作荣、陈作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文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丁文忠承担。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