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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卫与厦门盛盈印刷有限公司、何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何清,厦门盛盈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948-1号申请执行人杨卫,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执行人何清,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盛盈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林村马厝社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何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卫与被执行人厦门盛盈印刷、何清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清名下并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厦门盛盈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一台罗兰四色全开印刷机被本院查封,目前有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现在正在审查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榆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