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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石XX,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XX,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石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生一子现已成家,独立生活。被告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尽夫妻义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肖XX未作答辩。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证据一、富路镇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结婚证丢失,夫��关系确实存在。被告肖XX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原被告的自然情况。被告肖XX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富裕县富路镇解放村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原、被告一家三口人的情况。被告肖XX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四、富裕县富路镇解放村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肖XX于2013年1月已离家出走两年以上,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被告肖XX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肖XX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石X,现已成家,独立生活。被告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尽夫妻义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需靠双方共同维系。本案被告肖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已满两年,可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石XX与被告肖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石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人民陪审员  杨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