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林合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福田米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林合,永州市零陵福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彭林合,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福田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彭林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福田米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福田米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