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海伟与常帅、山东省艾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伟,常帅,山东省艾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75号原告王海伟,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帅,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省艾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效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伟诉被告常帅、山东省艾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王海伟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