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国代理审判员 杨建琼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