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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国代理审判员  杨建琼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