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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家言、朱正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家言,朱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49号。法定代表人:宋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家言,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楼东街66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06065015。被执行人:朱正梅,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家言妻子。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11180022。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刘家言、朱正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154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家言、朱正梅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家言、朱正梅的银行存款3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