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医院与陈某程、陈某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某医院,陈某程,陈某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梧州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麦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该院职员。被告陈某程。被告陈某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某医院与被告陈某程、被告陈某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梧州市某医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某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某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梧州市某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