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贵虎、许显波诉武汉市硚口区俊华家电经营部、广东省中山市西玉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杨贵虎,男,1980年10月11日生。原告:许显波,男,1973年7月7日。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宋乃明,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俊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多福家电市场一楼东区132号。负责人:杨华俊,该营业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华俊,该营业部负责人(特别授权)。被告:广东省中山市西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东风镇同安大道西(杨名水暖配件厂对面)。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虎、许显波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俊华家电经营部、广东省中山市西玉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虎、许显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贵虎、许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贵虎、许显波负担。审判员程庆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翁子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