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金雄与施红鹰、张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雄,施红鹰,张敏,胡有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981号原告:胡金雄。委托代理人:胡文雁。被告:施红鹰。被告:张敏。被告:胡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雄与被告施红鹰、张敏、胡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胡金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