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金雄与施红鹰、张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雄,施红鹰,张敏,胡有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981号原告:胡金雄。委托代理人:胡文雁。被告:施红鹰。被告:张敏。被告:胡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雄与被告施红鹰、张敏、胡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胡金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