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赵福玉、赵忠利、张玉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驳回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福玉,张玉荣,赵忠利,赵红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福玉。委托代理人:杨繁荣。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荣。委托代理人:杨繁荣。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忠利。委托代理人:杨繁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红英。法定代理人刘恩柱。委托代理人金佩莉。再审申请人赵福玉、赵忠利、张玉荣因与被申请人赵红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福玉、赵忠利、张玉荣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家庭成员为四人,分别系赵红英、赵福玉及其配偶巩翠兰、赵忠利,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赵红英结婚之后已经单独立户,不应该分得土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赵红英提交意见称:涉案土地二审判决归赵红英所有是有证据的,依据的是原三合村村长石长锁的调查笔录及单县石楼镇朱庄村的证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赵红英仅仅是结婚,户口尚在三合村。该案件应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前,被告家庭以户为单位共承包土地7.6亩,其中家庭成员为四人,分别系原告赵红英、被告赵福玉及其配偶巩翠兰、第三人赵忠利。该认定并无不当,虽然当时赵红英户口已经迁出,但土地分配仍保留一轮土地承包的状态,该7.6亩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有赵红英的1/4,故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听证中,赵福玉、赵忠利、张玉荣申请证人崔维富、关凤英出席听证会,证人崔维富证实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该村分的土地;证人关凤英证实张玉荣分到土地,理由是自己没有户口当时都分到土地了,张玉荣也能分到土地。证人崔维富证明的问题是没有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该问题无需证明;证人关凤英证明的问题是根据自己的推测得出的证明结论,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述两位证人证言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经审查,该案件确属法院受理范围。故此,赵福玉、赵忠利、张玉荣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福玉、赵忠利、张玉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福玉、赵忠利、张玉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