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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岩与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张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刘岩,男,3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吉,男,23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刘岩与被告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同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200.00元,口头约定三天内偿还,但被告只偿还了5,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21,7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原告的请求及已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偿还其借款21,70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向其借款27,200.00元。后被告偿还了5,500.00元,尚欠21,700.00元。2、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明:被告张吉的身份情况。3、原告陈述:我是经营彩票的,被告经常去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后由于资金不足,就先行出票,而后根据彩票额度出具的借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和本院综上认定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如下事实:原告系彩票站业主,被告因购买彩票于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27,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偿还了5,500.00元,尚欠原告21,700.00元。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评判如下: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偿还其借款偿还借款21,7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被告因购买彩票向原告借款27,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只偿还了5,500.00元,尚欠原告21,700.00元,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岩借款21,7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财产保全费23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