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雁与张青、杨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雁,张青,杨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东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罗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被告杨红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雁与被告张青、杨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雁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敏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