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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雁与张青、杨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雁,张青,杨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东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罗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被告杨红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雁与被告张青、杨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雁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敏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