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09号原告青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委托代理人张杰、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育阳西巷五中对面。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献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