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某与崔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崔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三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原市支行62122607120XXXX7481帐号内、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103110101XXXX0499帐号内、在中国银行开原支行2986XXXX8717帐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崔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原市支行62122607120XXXX7481帐号内存款699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二、扣划被执行人崔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103110101XXXX0499帐号内存款99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三、扣划被执行人崔某在中国银行开原支行2986XXXX8717帐号内存款6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名称: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507112010105466713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