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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江涛与史海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涛,史海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27号申请人李江涛,农民。被执行人史海龙,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尚鸿。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李江涛与被执行人史海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田崇林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