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余四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王涛,男,汉族,农民。被告余四清(又名余山义),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涛与被告余四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四清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被告欠原告11000元,于2009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欠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王涛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组,欠款条据1支,用于证明被告余四清欠原告11000元。被告余四清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举证,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王涛所举的1组证据,因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故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余四清雇用原告于2007年4月份左右为被告做门窗,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于2009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欠款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涉诉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做门窗,案由应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交易惯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做门窗,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1支,被告应当支付欠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余四清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余四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涛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余四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