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牛敏利与牛向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敏利,牛向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牛敏利。被告牛向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敏利诉被告牛向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敏利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恒轩助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抒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