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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牛敏利与牛向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敏利,牛向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牛敏利。被告牛向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敏利诉被告牛向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敏利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恒轩助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抒含 来源: